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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江淮运河通航管理规定(试行)》(征求意见稿)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情况

反馈时间:2024-06-03 08:50 信息来源:安徽省交通运输厅

  2024年4月26日至5月28日,在安徽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公开征求公众对《江淮运河通航管理规定(试行)》(征求意见稿)的意见建议。在征求意见期间,收到建议3条,其中采纳1条,不予采纳1条,非有效意见1条。具体采纳情况见附表。

序号

提出单位(个人)

意见内容

采纳情况

备注

1

*

1、第二十八条 修改为:江淮运河发生沉船、搁浅等影响航道通畅和通航安全的,当事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应当及时设置标志,不具备设置能力时,应向航道管理机构或航道养护单位申请设置标志,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限定的期限内打捞清除,设置标志和打捞清除所需经费由当事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。

采纳。

 

2

*

2. 江淮运河连通长江淮河,航路较长。建议采用VHF双频道值守,全航段16频道值守,分沿线行政区,每个地市一级分别值守一个频道。避免各地市间海事指令交叉干扰。

采纳1、江淮运河中航行船舶保持在相同的VHF频道值守,更易沟通交流若各地市分别值守一个频道,各航段较短,容易因切换频繁导致船员使用混乱。2、江淮运河2023年全线试通航试运行以来,船舶统一使用甚高频05频道进行通航联络,目前总体效果较好。

 

3

*

不错,希望好好实施

 

非意见内容。